《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中心实验室测试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饶正华 来源: 中心试验室 发布时间:2017-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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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所大型仪器设备管理,提升分析检测服务水平,促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归属于中心实验室(以下简称“中心”)管理的所有仪器设备以及对所内外开展的试验和样品分析服务,均参照本办法进行收费。

  第三条 中心设6个分析平台:蛋白质组学分析平台、代谢组学分析平台、基因组学分析平台、细胞分析技术平台、品质及元素分析平台、营养成分分析平台。

  第四条 中心可开展的业务项目可分为预约操作和委托检验。预约操作是实验人员做好前处理后,由平台管理员或具有仪器操作资质的实验人员上机操作;委托检验是指完全委托中心进行样品检验检测。委托人只需交付样品,不参与分析过程,中心在约定时限内给出分析数据。

  第五条 中心计费方式如下:

  (一)无偿使用。中心提供部分仪器设备供所内免费使用(见附件一)。所需耗材由预约人自备。

  (二)按仪器设备收费。中心部分仪器设备按使用情况收费(见附件二)。所内用户按照收费标准的60%收取。仪器设备使用为上机实验,实验者须自行开展样品前处理、自备实验耗材以及开展数据分析。

  (三)按委托检验收费。委托中心进行样品检验的按委托检验收费标准收费(见附件三)。

  第六条 实验室分析检测服务计费类型及方式有:

  (一)按机时计费。该方式适用于样品测试时间差异较大的检测项目。机时计费时,以半小时为最小单位,不足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费。样品的机时费从上机开始计算。

  (二)按次/单位数量收费。该方式适用于功能性仪器。

  (三)按样品数计费。该方式适用于有固定或标准化方法的委托检验项目。

  (四)协议计费。该方式适用于大批量样品、长时间使用同一仪器设备、本办法中尚未包含的仪器设备和参数、项目合作等情况,计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结算方式。实验室出具交款通知书一式二份,财务处根据其中一份交款通知书办理收费,所外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所内采取内部转账方式结算,财务处确认收款后将另一份交款通知书加盖印章后返还实验室。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所务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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