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生科研实验记录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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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科研实验记录管理,促进我所学风建设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科研实验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科研生〔2013〕87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所全体在所研究生。

第三条 科研实验记录是指研究生在进行科学研究过程中,应用实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成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图片、照片、声像等原始资料,是进行科学实验过程中对所获得的原始资料的直接记录和对这些记录的相关分析,可作为不同时期深入进行相关研究的基础资料。

第四条 科研实验记录必须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防止漏记和随意涂改。严禁伪造和编造数据。

第五条 科研实验记录的内容通常应该包括:

(一)实验名称:每项实验开始前应当注明实验名称。

(二)实验方案:实验方案是实验研究的实施依据。每项实验的首页应当有一份详细的实验设计方案,需要研究生和导师签名。

(三)实验时间:每次实验须按年月日顺序记录实验日期和时间。

(四)实验材料:实验对象的基本属性;实验材料的来源和编号;实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主要试剂的生产厂家、规格和生产批号;自制试剂的配制方法、配置时间和保存条件等。实验材料如有变化,应在相应的实验记录中加以说明。

(五)实验环境:如实记录实验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如光照、通风、温度及湿度等)。

(六)实验方法:常规实验方法应当在首次实验记录时注明方法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改进、创新的实验方法应详细记录实验步骤和操作细节。

(七)实验过程:应详细记录研究过程中观察到的现象,异常现象的处理及其产生原因、影响因素的分析等。

(八)实验结果:准确记录各类实验数据。

(九)结果分析:每项实验结束应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并有明确的文字小结。

(十)实验人员:应当记录所有参加实验研究的人员。

第六条  科研实验记录必须使用我所统一印制的实验记录本。计算机、自动记录仪器打印的图表和数据资料等原始记录材料应按顺序粘贴在记录本上,并在相应处注明工作日期和时间;不宜粘贴的,可另行整理装订成册并加以编号,同时在研究记录本相应处注明,以便查对。每项研究课题应使用一本专用的实验记录本,不同研究课题的实验不得混合记录。实验记录本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挖补;如有缺、漏页,应详细说明原因。

第七条  科研实验记录的书写应当用字规范,字迹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验记录本应当竖用横写,用蓝色或黑色字迹钢笔或签字笔书写。 (二)常用的外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符合规范。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注明其外文名称。 (三)实验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符合实验要求。

第八条  科研实验记录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或增减数据。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可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的记录能够辨认,并应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第九条  科研记录应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

第十条  科研记录的签署、检查和存档

(一)每次研究记录完成后,应由研究负责人和记录人在记录后签名和注明完成记录时间。

(二)团队(组)负责人或导师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研究生的科研记录定期检查,并在实验记录本上签署检查意见和检查日期,一般3个月为期。各团队(组)要定期落实检查制度,所科研实验记录检查工作小组每半年巡查一次,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三)科研实验记录检查是研究生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科研实验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中期考核不得通过。

(四)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答辩会上,应提交《科研实验记录本》供答辩委员会查阅、质疑。

(五)完成论文答辩后,研究生应将《科研实验记录本》交给导师,个人不得带走;研究生科研实验记录由导师签署意见后交各团队(组)统一保存、备查。

(六)研究生科研数据、实验材料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属团队(组)或者导师,由导师具体负责管理。学生未经导师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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