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1
分享
分享到微信 ×
打开微信,点击底部的“发现”,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微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为加强我所研究生教育管理,维护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我所研究生培养工作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条 人事教育处和研究生导师共同负责研究生管理工作。人事教育处负责研究生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生导师既要教书,更要育人,切实承担起研究生在所内教学和课题研究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应爱国爱所,团结互助,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院所相关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招生与就业

第五条 研究生招生工作,坚持“质量第一,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的考生应德、智、体全面发展。

第六条 招生工作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不正之风,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招生过程应注意保密。任何人不得对考生做出与录取相关的承诺或暗示。除人事教育处向考生公布的内容外,任何人不得向考生透露有关复试等内部情况。

第八条 招生具体工作参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生招生细则》执行。

第九条 就业具体工作参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研究生培养管理

第十条 人事教育处指派专人负责研究生日常培养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向研究生院通报研究生各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基础课学习期间除遵守研究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外,还应做到:

(一) 每月至少向导师汇报一次学习情况;

(二) 选修课程应征得导师同意;

(三) 在导师和指导小组的指导下按时完成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研究所做论文期间,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 遵守所内各项规章制度;

(二) 开题报告由导师签字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实行。按时开展论文课题研究。研究生论文应按照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指定的研究课题和研究方向,积极开展课题研究;

(三) 研究生每月应按照主动向导师汇报论文研究进展情况;实验记录需交导师检查签字。

(四) 按时完成中期考核。研究生应根据研究生院中期考核的相关规定,接受包括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和论文进展在内的全面考核;

(五) 积极主动参加所内外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

(六) 研究生发表论文须征得导师同意。论文录用和参加学术会议,属该生参加的课题任务的,由课题组承担费用,否则费用自付;

(七) 研究生在所学习期间取得的成果,知识产权归研究所,允许研究生将实验结果用于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经整理在有关期刊、书籍正式发表或出版时,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论文第一完成单位为本所,论文应标注课题名称和编号。

第十三条 开题报告专家组由5-7位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组长由同行知名专家担任,研究生导师可任专家组成员;中期考核专家组由5-7位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院外专家不少于1人,考核专家组组长由同行知名专家担任,研究生导师须参加中期考核,但不作为考核专家组成员。

第四章  导师的职责与要求

第十四条 导师应要注意言传身教,引导、教育研究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导师应参与学风建设,引导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定期检查实验记录并签字。

第十五条 导师应承担研究生招生选拔(命题、阅卷及复试等)、教学和宣传等工作,并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六条 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每位博士生导师连续三年招收研究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10人,硕士生导师连续三年招收研究生和联合培养研究生总数不得超过8人。

第十七条 离退休时间不足三年(以7月1日计),不能完整培养一届研究生的导师不再招收新的研究生。 

第五章  导师、研究生待遇及劳务费发放

第十八条 导师书报费、津贴和研究生的科研津贴由导师课题组承担。

第十九条 导师书报费发放标准为:硕士生导师每年1000元,博士生导师每年2000元。

第二十条 导师津贴的发放标准为:硕士生导师每年3000元,博士生导师每年5000元,优博计划的导师当年12000元。

第二十一条 人事教育处根据导师培养研究生情况,确定导师津贴和书报费发放名单及标准。当年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导师,按硕导标准发放;指导博士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的,按博导标准发放。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在所内做论文期间科研津贴发放标准为:博士生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硕士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500元;导师可依据考勤、工作量、成果产出、公共事务参与等绩效指标确定津贴标准,并将津贴标准以书面形式报人事教育处备案。津贴标准原则上每学年调整一次。研究生在所内发生的住宿费、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均需个人自理。各课题应于每月18日前,将研究生当月考勤及实际发放金额报人事教育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答辩劳务费:每1名硕士研究生答辩委员会专家劳务费为200元,每1名博士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专家劳务费为300元,研究生答辩专家劳务费1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六章  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论文是指研究生入学后至申请学位前以第一作者、第一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正式发表或已被录用的与学位论文有关的论文,不包括文献综述类论文。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申请论文答辩前必须按要求向人事教育处提交已发表论文的复印件,或论文录用证明原件(须注明刊出期次)及论文全文,经审核合格后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二十六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要求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论文发表的期刊须在“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选核心期刊目录”内),其中至少包含1篇被SCI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单篇影响因子在2.0以上;其他博士研究生要求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其中至少包含1篇被SCI或EI收录的学术论文,累计因子在2.0以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要求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

第二十七条 发表在影响因子3.0以上的SCI、EI、SSCI源刊物的学术论文,同等贡献的第二作者视同第一作者;发表在“增刊”上的学术论文,其影响因子按照该期刊的50%计算,最多计算0.5。

第七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及第一导师在院外招收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是指已完成基础课程学习,拟在我所完成毕业论文的外单位在读研究生及我所导师在外校兼任研究生导师招收的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来所手续:

1、 提交原学校或(院、系)同意来所的信函;

2、 提交联合培养研究生登记表;

3、 提交校方与我所签订联合培养协议书;

4、 提交校方或本人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单。

第三十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不转户口、人事档案;医疗费、意外伤害发生的费用及国家有关研究生待遇由原单位负责,研究所协助解决住宿,导师参考有关规定提供在所工作期间的生活补助费和实验经费。

第三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所工作期间取得的成果,知识产权归所,但允许其将实验结果用于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经整理在有关期刊、书籍正式发表或出版时,我所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论文第一完成单位为我所,论文要标注相关课题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除满足原单位(学校)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本单位对研究生论文的相关要求。

第八章  外国留学生及高级进修生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和高级进修生在所学习期间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服从研究生院和本所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国留学生和高级进修生在所期间所产生的费用,依据申请时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和高级进修生日常外出须向导师请假,离京学习工作须经导师批准后报所人事教育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其他管理遵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接受外国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九章  所区秩序与文体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所管理制度,自觉维护所区正常工作学习与生活秩序,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所内进行违法乱纪活动。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所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研究所每年划拨一定经费,用于研究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但不得影响研究所正常的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研究生班级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各项活动,并负责有组织地向研究所反映研究生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章  研究生宿舍管理

第四十条 研究所条件保障处负责学生宿舍的管理,原则上按年级分配住宿。学生住宿必须按指定房间、床位居住,不得随意调换和搬出。因特殊原因需要个别调换的,须经所条件保障处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一条 所条件保障处管理人员根据学生住宿安排,不定期检查和核实住宿人员。学生宿舍严禁私自留外人住宿。

第四十二条 住宿研究生须根据所条件保障处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住宿费用。逾期不交,所条件保障处有权处理其床位进行。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周边(厕所、洗漱间、走廊、楼梯等)公共场所卫生,宿舍内垃圾应按指定的地点堆放。

第十一章  奖惩

第四十四条 进入优博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生,研究生院发放生活津贴1500元/月,导师发放助研津贴不低于2000元/月;若因科研需要推迟毕业继续从事博士论文研究的入选者,在延期毕业期间,研究生院发放生活津贴1500元/月,导师发放的助研津贴标准不低于3000元/月,逐月发放。

第四十五条 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在读期间发表文章未能达到要求而延期毕业的(参加优博培育计划的博士生除外),每月补助不得高于正常补助的50%;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含未申报优博培育计划的研究生),毕业时发表文章达到院优博培育计划水平的,毕业时可一次性补发延期期间扣除的全部补助。

第四十六条 毕业研究生生学位论文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检测。首次检测费用由研究所支付,未通过首次检测的需再次检测,再次检测费用由研究生自理。论文未通过该系统检测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上报研究生院的论文如发现抄袭现象,文字复制比超过15%的不授予其申请的学位,停止该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一年。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违反下列条款中任何一款,导师或研究所有权向研究生院申请辞退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违反下列条款中任何一款,我所有权解除联合培养协议。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 严重违反研究所规章制度的;

(三) 在所期间因个人原因发生重大实验事故或发生严重影响研究工作事件的;

(四) 故意破坏研究所的实验设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 发表论文中被发现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和一稿多投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撤销导师资格:

(一) 违反师德规范和学术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

(三) 在研究生招生、考试和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上一篇:图片尺寸380*240px 下一篇: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研究生硕博连读选拔办法(试行)